天津市保安协会

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发表时间:2021-03-01 19:34来源:天津市保安协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行业自律条款 2

第三章 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6

第四章 附则 7


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发展水平,推动我市保安服务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和引导保安从业单位围绕公共安全需要,不断完善保安服务企业自身建设和客户需求,充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机遇,努力打造匹配天津城市定位的保安服务企业,全面构建本市竞争有序、服务规范、优质高效的现代保安服务产业体系。

第二条 在天津市公安局行业监管部门指导下,天津市保安协会建立天津市保安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条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关于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及天津市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的保安服务行业团体标准、规定和公约,结合天津市保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应履行承诺,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积极维护、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并作出履行本行业自律公约的承诺。

第五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是会员签署服务合同(协议)、开展社会性活动的基础性、支持性文件。

第六条 天津市保安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公约的日常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二章   行业自律条款

第七条 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

(一)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保安服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规定,在保安服务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

(二)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保安服务业备案登记证明。

(三)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业备案登记证明和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参照天津市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的信息秘密,不得侵犯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客户单位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优质保安服务。参照行业协会制定的年度天津市保安服务普通保安员法定最低成本标准洽谈服务费,做到明确标价、规范运作。严禁低价无序竞争,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六)保安从业单位应依法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七)保安从业单位应持续推进保安员考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并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给出的职业等级建立完善保安员职级工资和保安员职业技能津贴制度。

(八)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获得二级及以下的保安服务公司,评定等级有效期满1年,可以申请信用资质等级增级,但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年度信用评价认定结果的要求。

(九)信用资质被降低评定等级和被取消评定等级的保安服务公司1年内不得提出评定申请。

(十)教育引导广大保安员,树立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培养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履行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保安从业单位应遵照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保安业务的各项活动。

(十一)执行协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决议,对协会下发的各类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报表(或回函),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的会员单位,同时依据天津市保安服务公司信用资质等级(人力防范)评定的扣分规定,每次扣除0.01分,年底复核时从评定总分内减除。

第八条 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

(一)自觉遵守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维护正常的行业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二)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不以买标、卖标、围标、串标、陪标、非法转包、借执照和低于行业年度最低法定成本标准及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不以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和诋毁等手段承揽业务,不与招标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在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矛盾,要从保障客户单位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三)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对自身的服务、技术等进行虚假宣传,不捏造散布虚假消息,不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服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声誉。

(四)未经许可,不得借用政府机关或协会的名义,通过大众媒体、网络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形象、服务和产品的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公共服务、产品和技术。

(五)应加强保安员的培训、教育和队伍管理,不断提高保安员素质和文化水平,发挥好保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应起到的作用。

(六)教育保安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国家安全观。派驻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新客户单位工作时,不做损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的事,不泄漏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自觉规范保安从业人员服务,实行办事制度化、程序公开化。

(一)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自觉规范保安从业人员服务,做到讲文明、守纪律、讲规范。

(二)保安从业人员持保安员证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上岗执勤,严格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保安员着装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应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便服标志。

(三)实行办事制度化、程序公开化。要随时确保业务接待,接待率达100%;要有效处理好客户投诉,处理率达100%;要有效进行投诉回访,回访率达100%,客户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保安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与客户单位相互监督,定期征求客户单位的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要站在行业发展的立场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沟通协调化解矛盾。也可以请求协会出面调解,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

第三章 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天津市保安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公约的日常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本行业自律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其他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的经营活动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均有权对会员单位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协会接到报告和投诉后,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处理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被投诉举报的会员应积极配合调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协会签署公约成员单位(个人会员及非本行业会员不签署公约)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对成员单位作出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选、信用资质等级降级、取消信用资质等级、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决定,属于违法犯罪的,提交公安监管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正确引导保安服务企业自觉履行公约,并将会员履行本行业自律公约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本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执行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天津市保安协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决议,方可对本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决议,自2021年3月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天津市保安协会作为本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监督机构,负责解释、修订和实施本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公约监督单位:天津市保安协会(此处加盖公章)

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此处加盖公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本行业自律公约一式两份,保安协会、签约单位各留存一份)



单位名称:天津市保安协会
联系电话:022-28238737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天星河畔29层-2901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