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安协会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

发表时间:2020-07-10 19:44来源:天津市保安协会

目    录

前   言Ⅱ  

引   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保安服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2

6 保安服务的准备3

7 保安服务的提供4

8 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20

前  言

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二、本标准由天津市保安协会提出。

三、本标准由天津市保安协会归口。

四、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保安协会、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特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猎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融保(天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五、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苏惠耀、王跃华、郭春华、孔宪明、张蕾、刘丙强

六、本标准的主要审定人:丁全、章杰、王盟、沈德华、吴泠

本标准于2020年7月首次发布。

引  言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充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机遇,努力打造匹配天津城市定位的保安服务企业,全面构建全市竞争有序、服务规范、优质高效的现代保安服务产业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为提升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发展水平,推动我市保安服务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和引导保安服务企业围绕客户需求和公共安全需要,不断完善保安服务企业自身建设,全面强化保安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天津市保安协会在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监督指导下,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是《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规范重要组成文件。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保安服务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保安服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保安服务的准备、保安服务的提供、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 GA/T 594-2006《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 GA/T 1279-2015《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

—— GA 1383-2017《报警运营服务规范》

—— 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人社厅发)〔2019〕60号《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公安部令第85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 《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4.1 保安服务公司

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

4.1.1 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为客户单位提供安全服务,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或减少客户单位受到不法侵害或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保安员责任造成客户单位损失,以满足客户单位的安全需要。

4.1.2 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客户单位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类别、资质、保安员的等级和健康状况、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客户单位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明确的答复。

4.1.3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单位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一种或数种服务,如客户单位有特殊需求,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另行约定。

4.1.4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单位要求或保安服务的需要,可分别或联合采用人防、技防、物防及犬防等手段,维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

4.2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依法完成备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安全防范维护秩序的专门机构。

4.2.1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2.2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4.2.3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是内部安全防范组织,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4.2.4 开展秩序维护服务的物业企业,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所提供秩序维护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5 保安服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

5.1 了解需求

保安从业单位了解客户单位的性质、位置、规模、周边环境及其所需保安服务的意向、服务种类、保安员数量、服务的时间、班次、服务要求等,并对客户单位要求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5.2 现场考察

保安从业单位对客户单位提出的服务需求,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协商保安服务的具体事宜。

5.2.1 所需保安服务的种类与内容;

5.2.2 所需保安员的人数;

5.2.3 所需保安服务的工作时间、班次及服务的具体需求;

5.2.4 保安服务的费用;

5.2.5 沟通保安员学习、教育、训练、生活及后勤保障等相关事宜。

5.3 签订合同

5.3.1 经过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合同。保安从业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时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5.3.2 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市保安协会制定的《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签订合同时参照市保安协会制定的《保安服务合同》范本;

5.3.3 市保安协会制定的《保安服务合同》范本未尽事项可同合同方协商后新增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5.3.4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的企业应不低于市保安协会制定的保安服务法定成本标准签订合同。

5.4 合同备案

5.4.1 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6 保安服务的准备

6.1 制定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

根据合同要求,保安从业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征得客户单位确认后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保安执勤方案和应急预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和补充修改。

6.2 建立联系

6.2.1 建立保安从业单位与客户单位的日常及应急联系;

6.2.2 建立驻勤保安队与客户单位主管保安服务部门的日常及应急联系;

6.2.3 建立驻勤保安队与属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突发事件的联络机制;

6.2.4 建立保安从业单位与派驻到客户单位保安队的联系;

6.2.5 建立驻勤保安从业单位向客户单位定期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的联络方式。

6.3 保安服务装备的配备

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依据《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为执勤保安员配备必需的被装、生活用品及必要的防护用具和交通、通讯设备。

6.4 保安员的选用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需求,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的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保安员。

6.5 向客户单位派驻保安员

保安从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保安员派驻到客户单位并开展保安服务。


7 保安服务的提供

保安服务的范围包括: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秩序维护、人群控制等安全服务。

7.1 门卫服务

7.1.1 门卫服务内容

7.1.1.1 两名及以上保安员通过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维护客户单位安全。

7.1.1.1.1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1.1.1.2 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流失及违禁物品流入。

7.1.1.1.3 指挥、疏导出入车辆,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7.1.1.1.4 及时发现不法行为人,截获赃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1.1.2 协助客户单位做好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

7.1.2 门卫服务操作规程

7.1.2.1 根据合同或约定,制定门卫执勤方案,并经客户单位审定。

7.1.2.1.1 根据出入口的建筑特征以及人员、车辆流量,确定门岗的具体位置。

7.1.2.1.2 确定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法,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7.1.2.2 上岗前的准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担任门卫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规定配齐装备。

7.1.2.3 门卫勤务的实施

7.1.2.3.1.验证

a) 逐个查证。在一般情况下,当来人距门卫2m-3m时,保安员应请其止步并出示证件,接过证件后先看证件的封面,再翻看主页的身份情况。要着重查验照片与持证人的相貌是否相符,印鉴单位与签发证件单位是否相符,是否过期。夜间验证时,应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经查证未发现问题的,归还证件并礼貌地示意放行。对拒不交验证件、证明的人员,不准其入内。发生纠纷时,及时向客户单位报告,请有关人员前来处理。

b) 重点查验。在人员、车辆出入比较集中时,保安员应站在大门一侧查验证件,并仔细观察,注意发现异常。对无证件的人员、车辆,待高峰过后经检查再决定是否放行。

c) 对于上级事先通知的免检对象,应根据车号和特殊的免检标志,免检放行。

7.1.2.3.2 检查

a) 对携物进出的人员,重点检查是否带有违禁物品。对进入车辆要检查是否装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否载有无关人员,对无关人员应劝其下车在外等候。对携物外出人员和车辆,仔细检查携物证件或出库单据,重点查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证件是否相符。检查时要让被检查人动手打开车门、后备箱和包装物,视情况逐件清点或重点抽查。要与对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注意观察其神态表情,防止其弃物逃跑、突然驾车逃跑或持物行凶,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b) 发现有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应先礼貌地要求其说出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及用途,请其自行拿出物品按单检查核对,并出示有关证件或由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对无手续和拒绝检查的应移交客户单位有关部门处理。保安员不能对可疑人员进行搜身,应报告客户单位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7.1.2.3.3 观察

在验证检查过程中,要从进出人员的身份、陈述、行为、表情、携物、痕迹等方面进行观察,对有疑点者应重点查验。

7.1.3 紧急情况的处置

当发生干扰、破坏客户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特殊情况时,保安员应按照应急工作预案,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客户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疏导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7.1.4 勤务制度

7.1.4.1 交接班制度

7.1.4.1.1 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交接班。因故不能执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7.1.4.1.2 上岗前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做好上岗准备,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用品,准时接班。

7.1.4.1.3 交班: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交接时双方先行敬礼,然后边注意观察,边做交接班事宜。交班人员应告知本班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交待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移交勤务登记簿,双方签字备查。接班者未到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当班者不能离开。

7.1.4.2 请示报告制度

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对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指示,要立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作详细记录。

7.1.4.3 勤务检查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派驻客户单位的负责人或指定的勤务检查人员,组织对保安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勤务检查的内容以保安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主。对勤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作好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7.1.4.4 勤务登记制度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7.1.5 岗位要求

7.1.5.1 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手势规范,站姿端正,精神饱满。

7.1.5.2 熟记客户单位有关门卫规章制度、出入手续,使用的各种证件、标志、车辆的牌号等。

7.1.5.3 了解门卫区域内的环境状况和安全措施。

7.1.5.4 熟悉和掌握单位内部机构的分布、位置、联系方式。

7.1.5.5 基本熟悉和掌握客户单位内部人员情况。

7.2 巡逻服务

7.2.1 巡逻服务内容

7.2.1.1 两名及以上保安员通过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视检查、警戒,保护客户单位安全。

7.2.1.2 通过巡逻,震慑不法分子,有效防范对客户单位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

7.2.1.3 通过巡逻,发现可疑人员,预先处置,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7.2.1.4 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预先处置,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7.2.1.5 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或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

7.2.1.6 在巡逻过程中,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

7.2.2 巡逻服务操作规程

7.2.2.1 制定巡逻方案

7.2.2.1.1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制定巡逻方案,确定巡逻人员、巡逻路线、巡逻方式、控制重点及所需装备。

a) 根据客户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巡逻区域、地段及所需装备的种类和数量。

b) 根据巡逻区域的地形、地貌和要害部位、重点目标等情况,确定巡视检查、控制的路线,巡逻方式、巡逻重点、巡逻频次等。

c) 确定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法,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7.2.2.1.2 巡逻方案须经客户单位审定。

7.2.2.2 巡逻前的准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担任巡逻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规定配齐装备,并携带巡逻勤务登记簿。

7.2.2.3 巡逻的实施

7.2.2.3.1 徒步巡逻是保安员实施巡逻勤务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单行巡逻、往返巡逻、交叉巡逻和循环巡逻。要根据时间、气候、地形等具体情况实施。

7.2.2.3.2 徒步巡逻人员应两名及以上进行;巡逻人员之间应保持能目视联系和相互支援的距离;夜间巡逻可用约定的方法做联系信号。

7.2.2.3.3 保安员在巡逻中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观察,严密监视,视情况采取守候、跟随等方法,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必要时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送交客户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7.2.2.3.4 保安员在巡逻时,不得影响客户单位员工或居民的生活、工作。

7.2.2.3.5 在夜间巡逻时,要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

7.2.3 紧急情况的处置

遇有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时,应迅速报告所属单位和客户单位,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扭送客户单位或公安机关。途中要防止其行凶、自杀或逃跑,遇有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客户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

7.2.4 勤务制度

按照本标准7.1.4的规定执行。

7.2.5 岗位要求

7.2.5.1 执行巡逻任务的保安员,应熟悉有关制度、规定及巡逻区域的重点目标。

7.2.5.2 熟悉岗位周围的地形、地物及设施,熟悉应急设备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7.2.5.3 熟记相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7.2.5.4 熟练掌握处置一般问题和紧急情况的方法,自身解决不了的,必须及时、准确报告。

7.3 守护服务

7.3.1 守护服务内容

7.3.1.1 两名及以上保安员通过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保卫客户单位安全。

7.3.1.2 对特定区域进行守卫,维护守卫区域的正常秩序,及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守卫范围。

7.3.1.3 做好防盗、防抢等不法侵害和防火、防爆炸等其它灾害事故等工作。

7.3.2 守护服务操作规程

7.3.2.1 根据合同或约定,制定守护方案,并经客户单位审定。

7.3.2.1.1 守护目标的特征、范围、周边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目标的情况等制定守护方案。

7.3.2.1.2 特殊勤务守护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3.2.1.3 确定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法,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7.3.2.2 上岗前的准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担任守护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规定配齐装备。

7.3.2.3 守护勤务的实施

7.3.2.3.1 固定岗位。严格检查进出守护区域的人员及车辆,维护秩序,保卫目标的安全。

7.3.2.3.2 移动岗位。反复巡查,消除守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保卫目标安全。

7.3.2.3.3 瞭望岗位。观察守护区域内及周围的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立即向客户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目标安全。

7.3.3 紧急情况的处置

7.3.3.1 遇有无关人员违反规定欲进入守护区域时,应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坚决制止并迅速报告客户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7.3.3.2 遇有无证车辆,欲进入守护区域时,应示意停车,对不听指挥强行闯入的,应立即报告客户单位或有关部门,并记下人员、车型、牌号、颜色等特征。

7.3.3.3 发现不法侵害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将不法行为人送交客户单位或公安机关。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7.3.3.4 发生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客户单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7.3.4 勤务制度

按照本标准7.1.4的规定执行。

7.3.5 岗位要求

7.3.5.1 执行守护任务的保安员,应熟悉有关制度、规定及准许出入守护区域的手续和证件。

7.3.5.2 熟悉岗位周围的地形、地物及设施,熟悉应急设备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7.3.5.3 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7.3.5.4 熟练掌握处置一般问题和紧急情况的方法,自身解决不了的,必须及时、准确报告。

7.4 押运服务

7.4.1 押运服务内容

7.4.1.1 保安从业单位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7.4.1.2 保安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单位财(物),保障安全。

7.4.1.3 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7.4.1.4 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7.4.1.5 对押运财(物)置放、运输的条件、环境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发生挤压、丢失等事件。

7.4.1.6 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7.4.2 押运服务操作规程

7.4.2.1 制定押运方案

7.4.2.1.1 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7.4.2.1.2 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7.4.2.1.3 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4.2.2 上岗前的准备

7.4.2.2.1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担任押运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规定配齐装备。

7.4.2.2.2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担任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配齐装备。

7.4.2.3 押运任务的实施

7.4.2.3.1 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委托押运单位、财(物)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接收财(物)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7.4.2.3.2 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7.4.2.3.3 与委托押运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的数量,检查物的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装运物时保安员要在场点验,以防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7.4.2.3.4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7.4.2.3.5 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7.4.2.3.6 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途中遇财(物)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7.4.2.3.7 多辆汽车押运时,要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外部车辆加入押运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行车、停车时间。遇有人员要求搭乘押运车辆时,应坚决拒绝。

7.4.2.3.8 对押运财(物)实行监控。保安员在装载时和装载后,不得离开所押运的财(物);必须离开时,上报公司报备后方可离开或轮换,但应在保证押运财(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7.4.2.3.9 运输途中,应随时对押运财(物)进行巡视、检查,观察财(物)堆放有无移动;包装、密封标记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原因,作好检查记录。

7.4.2.3.10 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7.4.2.4 押运财(物)的交付

7.4.2.4.1 财(物)抵达目的地后,保安员要观察周围动态。办理交接手续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财(物)。

7.4.2.4.2 交接财(物)应由委托押运单位和保安员与签收部门共同清点财(物)的数量、检查财(物)包装等情况。认定无误后,由接收单位在单据上签名盖章。

7.4.3 紧急情况的处置

押运途中发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和委托押运单位、接收单位。

7.4.3.1 途中发生财(物)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请其协助追查,并及时通报委托押运单位和接收单位。

7.4.3.2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严密看管所押运财(物),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并立即通报委托押运单位和接收单位。

7.4.3.3 押运途中遇有对押运财(物)的不法侵害,应采取合法措施,果断处理,并立即报警。

7.4.3.4 押运途中运输的财(物)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保安员应抢救财(物)和伤员,并立即报警。通报委托押运单位和接收单位。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7.4.4 勤务制度

除按照本标准7.1.4的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

7.4.4.1 请示汇报制度,应依据《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7.4.4.2 保密制度。保安员必须对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押运人员数量等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7.4.4.3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规定》、《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等管理制度。

7.4.5 岗位要求

7.4.5.1 掌握保安押运服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押运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7.4.5.2 了解财(物)收发、中转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掌握运输工具状况及财(物)的存放条件。

7.4.5.3 清楚押运财(物)的物理、化学性能、特点及防护要求。

7.4.5.4 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7.5 随身护卫服务

7.5.1 随身护卫服务内容

7.5.1.1 保安员通过随身护卫,保护特定对象人身、财产安全。

7.5.1.2 通过随身护卫,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使不法分子无法靠近特定人员。

7.5.1.3 通过随身护卫,敏锐观察和掌握周边情况,加强预测和防卫。

7.5.1.4 通过随身护卫,掌握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沟通联系,落实安全措施。

7.5.1.5 通过随身护卫,协助做好与安全有关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工作。

7.5.2 随身护卫服务操作规程

7.5.2.1 制定随身护卫方案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制定随身护卫方案,确定被护卫人员的数量、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7.5.2.2 上岗前的准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担任随身护卫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规定配齐装备。

7.5.2.3 随身护卫任务的实施

7.5.2.3.1 了解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活动意图,与有关方面加强联系。确定使用的通讯、交通工具、行驶路线。准确掌握被护卫人员的动态活动时间。

7.5.2.3.2 护卫对象有公共场所活动安排时,保安员要事先了解活动情况,确定行车路线、停车位置。控制接触护卫对象的人员范围,掌握好活动时间,及时提醒转换地点。

7.5.2.3.3 要与活动组织者及现场警卫、工作人员互相配合,不得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7.5.3 紧急情况的处置

遇有正在实施的针对护卫对象的突然袭击、滋扰等不法侵害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护卫对象转移到安全地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服不法分子,防止事态扩大。

7.5.4 勤务制度

按照本标准7.1.4的规定执行。

7.5.5 岗位要求

7.5.5.1 掌握随身护卫任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随身护卫方案、内容和要求。

7.5.5.2 了解护卫对象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掌握护卫对象的动态活动;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7.6 安全检查服务

7.6.1 安全检查的内容

7.6.1.1 安全检查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检测装置、仪器向客户单位提供有保安员执行操作的安全检查服务,并由保安员所实施的利用高科技监测装置对人体、携带物品及运输物件进行强制性无损害的技术安全检查。

7.6.1.2 具体实施由运营单位委托具有安检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承担;并接受公安机关对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7.6.1.3 根据客户单位需求等级,委托具备安检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双方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供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经过培训的持证保安员。

7.6.2 安全检查服务操作规程

7.6.2.1 制定安全检查服务方案

7.6.2.1.1 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共同编制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应急联络机制。

7.6.2.1.2 安检单位应当制定安检业务培训计划,对安检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安检操作规范、安检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7.6.2.1.3 安检单位应建立安检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7.6.2.2 上岗前的准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担任安全检查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规定配齐装备。

7.6.2.3 安全检查的实施

7.6.2.3.1 安检人员应主动引导被检查人排队接受安检。

7.6.2.3.2 引导被检查人经通过式安检设备进行安检。

7.6.2.3.3 引导被检查人将携带的箱包等物品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接受安检。

7.6.2.3.4 引导无包被检查人直接进入通过式安检设备接受安检。

7.6.2.3.5 被检查人通过安检门后,安检员要手持安检器自上而下匀速对全身进行扫描,对经过通过式安检设备未报警、且未发现携带可疑物品的乘客不再进行复检;对经过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的不再进行复检。

7.6.3 紧急情况处置

7.6.3.1 安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以下可疑情况应进行复检,复检仍不能排除可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在民警的指导下进行重点检查:

7.6.3.1.1 安检机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7.6.3.1.2 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

7.6.3.1.3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精神慌张、言行可疑、表现异常等行为的;

7.6.3.1.4 被检查人着装与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合时宜的;

7.6.3.1.5 被检查人身上藏匿液体或容器的;

7.6.3.1.6 存在其它可疑情况的。

7.6.3.1.7 被检查人在检查时主动丢弃在安检现场的密闭物品或包裹,安检人员应迅速确认携带人责令其立即捡拾并接受安检,在问明缘由且安全后方可放行。对无法确认物品携带人的,立即采用防爆设备对物品进行围闭,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7.6.4 勤务制度

除按照本标准7.1.4的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

7.6.4.1 值班长应组织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与接班班长当面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上级指示、事件处理、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7.6.5 岗位要求

7.6.5.1 安检员检查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引导线和人员疏散通道等设施。

7.6.5.2 安检员在安检区域内检查出的危险品、违禁品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存放指定位置,禁止执勤人员私自留存;属涉案物品的应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值班长处置。

7.6.5.2 做好通道式安检机和通过式安检设备等安检设备的调试,确保安检设备性能良好。

7.6.5.3 值班长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7.6.5.4 值班长和安检单位值班人员共同对安全检查设备(X射线技术、成像技术、光谱检测等)进行电源检查;保证不间断使用。

7.6.5.5 值班长和安检单位值班人员共同对安全检查设备应配备备用电源或电池,进行检查。

7.7 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7.7.1 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内容

7.7.1.1 按照合同约定,由报警运营从业单位,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单位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等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保护客户单位安全。

7.7.1.2 防止客户单位遭受不法侵害。

7.7.1.3 接到入网客户单位的报警信息,应迅速进行先期处置。

7.7.1.4 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采取措施制止,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7.7.1.5 对于误报警应迅速给予排除。

7.7.1.6 对联网报警客户单位的技防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维护,防止设备出现故障。

7.7.1.7 技防设备的设计、安装应严格遵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7.7.1.8 对于客户单位提出的技防设备报修、移机和技防设计方案的修改意见应迅速给予处理。

7.7.2 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操作规程

7.7.2.1 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方案

7.7.2.1.1 根据客户单位要求,制定技防服务方案,其中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警情处置方案。需要行政许可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a) 制定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客户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方案,其中包括各类报警探头位置设计、线路联系设计、监控平台设计等,并报客户单位及有关部门审定。

b) 制定工程施工方案。保安技防工程施工之前,要按照技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客户单位的需求情况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明确工程进度要求等内容。

c) 制定警情处置方案。对于联网报警的客户单位,要根据客户单位的地理位置、防范部位及报警探头的安装位置,制定警情处置方案,确保警情发生后,能够迅速调动保安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7.7.2.1.2 工程设计、施工和警情处置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行政许可的,报相关主管部门审定。

7.7.2.2 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实施

7.7.2.2.1 在为客户单位提供技术防范服务前,工程技术人员应亲临现场了解客户单位需求,制定出设计方案,报客户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7.7.2.2.2 为客户单位安装设备之前,根据客户单位实际情况,绘制施工现场图,制定施工方案。

7.7.2.2.3 施工应按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方案。

7.7.2.2.4 施工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验收。

7.7.2.2.5 工程验收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客户单位技防设备进行维护和操作使用培训。

7.7.2.2.6 专业技术人员对联网报警客户单位技防设备定期进行技术巡检,内容包括设备检修、设备保养和征求客户单位意见。

7.8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7.8.1 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

7.8.1.1 资质评估;行业资质与等级。

7.8.1.2 组织管理评估;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能力、相关机构及人员的配备和岗位设置分配、应急预案和活动方案的完备与演练。

7.8.1.3 安全保卫人员岗位评估;负责的安全保卫团队专业性及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满足活动需要、安保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分工。

7.8.1.4 场所评估;场地建筑的基本情况、容纳的人数、主要分布区域的容量、紧急疏散能力及场所的设施、周边环境和道路的安全性。

7.8.1.5 设备评估;活动中所需的安全检查设备及交通标识、隔离、引导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等数量、备用器材及故障维修的准备情况。

7.8.1.6 性质评估;活动的种类、级别、内容、嘉宾的基本情况、公众的关注度、活动的参与人员、组织方式、时间、地点等。

7.8.1.7 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评估;天气原因、突发事件、意外事件、临时因素等非常现状的评估。

7.8.2 安全风险评估操作规程

7.8.2.1 通过受理评估,向客户单位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答复。

7.8.2.2 通过调查活动,搜集有关线索和证据,为客户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范评估方案。

7.8.2.3 通过勘察、评估,对客户单位的安全防范状况进行可靠性、可行性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和安保经费、设施标准。

7.8.2.4 受理咨询,详细了解客户单位咨询问题涉及内容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情况。

7.8.2.5 开展调查,查找分析与咨询问题相关的背景、线索,研究搜集相关的技术资料并整合应用相关信息。

7.8.2.6 通过现场专业勘察和对客户单位安全防范情况搜集,对客户单位委托事项的安全防范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提出可靠可行的操作对策。

7.8.2.7 根据客户单位要求,对客户单位委托事项进行安全分析与评估,并提供全面、可靠、可行的安全防范方案。

7.8.2.8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受理咨询实际,答复客户单位。

7.8.3 岗位要求

7.8.3.1 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8.3.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风险评估活动。

7.8.3.3 提供消除或减弱各类事件的发生概率或改善发展趋势的建议。

7.9 秩序维护服务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服务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的企业。

7.9.2 秩序维护服务内容

7.9.2.1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开展门卫、巡逻、守护等勤务,并遵守《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开展勤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交接班制度、勤务检查制度、勤务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

7.9.2.2 维护好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正确使用各类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对突发事件应按各类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反应,维护现场和救护求助;对受理的相关事宜,要记录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7.9.2.3 按服务区域内道路行车、禁令、警示等标志,指引行车方向并按指定车位停车。

7.9.2.4 对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主动与客户单位沟通或提出建议,协助客户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协助客户单位及时整改。

7.9.3 秩序维护服务操作规程

7.9.3.1 制定秩序维护方案

7.9.3.1.1 根据合同,结合服务区域内安全管理需求,制定勤务方案、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7.9.3.1.2 执行《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加强保安队伍管理,组织开展业务训练,提高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7.9.3.1.3 对服务区域内从事秩序维护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文明礼仪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7.9.3.2 上岗前准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从事秩序维护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规定配齐装备。

7.9.3.3 秩序维护任务的实施

7.9.3.3.1 疏通车辆和人员出入,维护出入口交通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安全,并认真做好访客登记等相关工作。

7.9.3.3.2 根据服务区域内建筑物的情况,制定巡逻路线并做好巡查记录;

7.9.3.3.3 巡查公共区域内的车辆秩序,做好车辆引导。

7.9.3.3.4 巡查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警示。

7.9.3.3.5 值班长定期检查道闸、减速带、指示牌等设施是否完好并及时报告。

7.9.3.3.6 严格按照监控系统操作规范开展勤务,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通知巡逻人员预先处置,并详细记录人员特征。

7.9.3.3.7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工作。

7.9.4 紧急情况的处置

7.9.4.1 按照本标准7.1.3执行;

7.9.4.2 按照本标准7.2.3执行;

7.9.4.3 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的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与客户单位及时沟通,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并作详细记录。

7.9.5 勤务制度

按照本标准7.1.4的规定执行。

7.9.6 岗位要求

7.9.6.1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7.9.6.2 项目管理人员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7.9.6.3 熟练掌握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7.9.6.4 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持《保安员证》后上岗。

7.10 人群控制服务

7.10.1 人群控制服务内容

7.10.1.1 保安员通过对人群的疏导和控制,维护特定地点、场所、部位治安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大型活动安全。

7.10.1.2 通过执勤,震慑不法分子,使其打消滋扰重点目标和有关活动的企图。

7.10.1.3 通过执勤,查验证件及随身携带物品,疏导人群,维护现场秩序。

7.10.1.4 通过执勤,对场内重点部位和目标进行警戒,保卫重点部位和目标安全。

7.10.1.5 通过执勤,对正在发生的滋扰、冲击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7.10.1.6 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及踩踏等事故或打砸抢、盗窃等不法侵害。

7.10.1.7 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7.10.2 人群控制服务操作规程

7.10.2.1 制定人群控制方案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了解特定人群活动基本情况,制定人群控制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维护治安秩序人员及其具体分布、勤务方式、岗位责任制、联络、协作措施、现场巡视、安全检查、组织指挥以及各种突发情况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7.10.2.2 上岗前的准备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担任人群控制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规定配齐装备。

7.10.2.3 人群控制任务的实施

7.10.2.3.1 合理布置保安勤务力量,明确任务与分工;落实岗位责任。

7.10.2.3.2 按照合同要求,对场所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10.2.3.3 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目标的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靠近。

7.10.2.3.4 加强对场内秩序的管理。保安员在场内流动巡视,发现不当行为及时制止。疏导人流,避免造成拥挤。

7.10.3 紧急情况的处置

遇有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时,应迅速报告所属单位和客户单位,并依法预先处置,将不法行为人扭送客户单位或公安机关。遇有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客户单位或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

7.10.4 勤务制度

按照本标准7.1.4的规定执行。

7.10.5 岗位要求

7.10.5.1 掌握人群控制任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人群控制方案、内容和要求。

7.10.5.2 了解重点部位和目标,掌握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及时发现报告并消除各种隐患。

7.10.5.3 发现不法侵害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8 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8.1 对不合格服务的识别和报告是每个保安员的义务和责任。

8.2 发现不合格服务时,应进行记录,同时报保安从业单位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

8.3 保安从业单位应对出现不合格服务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价,以强化监控力度,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防止问题再度发生。

8.4 因不合格服务造成客户单位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予以执行。

单位名称:天津市保安协会
联系电话:022-28238737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天星河畔29层-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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