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安协会

保安服务规范

发表时间:2020-07-10 19:50来源:天津市保安协会

目    录

前   言Ⅱ  

引   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作职责1

5 保安员基本条件5

6 保安员行为规范6

7 保安服务质量8

8 保安工作管理8

9 保安员装备10

10 保安人员培训10

11 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10

前  言

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二、本标准由天津市保安协会提出。

三、本标准由天津市保安协会归口。

四、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保安协会、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特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猎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融保(天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五、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苏惠耀、王跃华、郭春华、孔宪明、张蕾、刘丙强

六、本标准的主要审定人:丁全、章杰、王盟、沈德华、吴泠

本标准于2020年7月首次发布。

引  言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充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机遇,努力打造匹配天津城市定位的保安服务企业,全面构建全市竞争有序、服务规范、优质高效的现代保安服务产业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为促进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我市保安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全面提升保安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明确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的工作规范、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培训规定等相关内容,强化完善保安服务企业及保安员自身建设。天津市保安协会在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监督指导下,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规范重要组成文件。


保安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规范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职责、保安员基本条件、保安员行为规范、保安服务质量、保安工作管理、保安员装备、保安人员培训、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从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GA/T 594-2006《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 GA/T 1279-2015《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

—— GA 1383-2017《报警运营服务规范》

—— 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人社厅发)〔2019〕60号《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公安部令第85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 《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工作职责

4.1 保安从业单位应做好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保安员进行法律和保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2 保安从业单位内设机构应根据规模、业务分工等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应)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3 大队长(中队长)职责

4.3.1 负责对大队(中队)的管理,掌握全面情况,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公司交给的保安服务任务。

4.3.2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制定勤务方案,与客户经常沟通,随时了解驻勤单位的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4.3.3 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4.3.4 掌握大队(中队)人员在岗情况。

4.3.5 按计划组织大队(中队)开展保安技能训练,提高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4.3.6 对保安器械进行管理,保障保安器械的完好有效。

4.3.7 对保安骨干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4.3.8 对保安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团结协作教育。

4.3.9 对驻勤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4.3.10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3.11 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总结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信息。

4.3.12 做好考勤审核、服装发放、报表和保安员调配工作。

4.3.13 落实保安队伍内部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保安员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4.4 分队长、班长(含班级驻勤负责人)职责

4.4.1 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务,组织安排勤务;检查考核分队(班)人员的执勤情况。

4.4.2 负责分队(班)的学习和训练。

4.4.3 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工作部署;负责分队(班)实施各项保安服务任务。

4.4.4 与驻勤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持联系;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4.4.5 组织、召开分队(班)务会,布置工作、勤务讲评、思想教育,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做好会议记录。

4.4.6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保安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队伍中出现的问题。

4.4.7 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认真帮助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

4.4.8 负责统计考勤,检查执勤记录。

4.4.9 (了解)牢记客户单位消防器材和报警系统的配置、性能、位置,并组织保安员学习训练,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4.4.10 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现场保护。

4.5 保安员职责

4.5.1 执行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秩序维护、人群控制疏导等保安服务任务。

4.5.2 (利用)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

4.5.3 对发生在值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5.4 落实防盗、防抢等不法侵害和防火、防爆炸、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处置。

4.5.5 保安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将不法行为人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支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4.5.6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的,严格依照《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4.6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职责

4.6.1 掌握保安员的数量、结构、能力、流动(质量)、需求等情况。建立并管理保安员人事档案,负责保安员的补充、调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6.2 组织贯彻上级的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6.3 组织基层骨干的培训,提高组织管理、勤务指挥及协调能力。

4.7 督查工作职责

4.7.1 保安员服务督查

4.7.1.1 督查保安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情况。

4.7.1.2 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和队伍管理方面的情况。

4.7.1.3 督查重要保安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4.7.1.4 督查重点地区、场所保安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4.7.1.5 督查保安员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相关规定。

4.7.1.6 督查保安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4.7.1.7 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督查装备、标志。

4.7.2 督查信息汇总分析

4.7.2.1 定期汇总督查情况,编发督查工作信息。

4.7.2.2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综合、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

4.7.2.3 对屡纠不改的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帮教。

4.7.3 客户投诉处置

4.7.3.1 受理群众对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举报投诉。

4.7.3.2 客户投诉时,要明确告知客户受理的程序及解决的时间。

4.7.3.3 详细填写客户投诉登记台账,根据其投诉内容确定投诉是否合理并做出必要的解答。

4.7.3.4 为准确了解客户反映的内容,要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做出分析报告,上报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与客户对接处理。

4.8 业务承揽工作职责

4.8.1 承揽向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业务,并负责洽谈工作。

4.8.2 通过与客户单位洽谈,商定驻勤方案。负责保安服务合同的起草、变更、续签和解除。

4.8.3 负责市场调研、业务预测、信息反馈等工作。

4.8.4 负责协调与客户单位的关系,听取客户单位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8.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公司参与的招标投标活动。

4.9 装备保障工作职责

4.9.1 负责服装、装备的统计,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

4.9.2 对采购的服装、装备进行验收、保管、发放等。

4.10 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职责

4.10.1 为客户设计、安装、维护各种技防设施、设备。

4.10.2 为客户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4.11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职责

4.11.1 运营风险评估

4.11.1.1 企业内部运营的安全评估

4.11.1.2 服务客户的安全评估

4.11.1.3 保安勤务及保安员的安全评估

4.11.2 承接安全评估业务

4.11.2.1   受理评估,详细了解客户需求;

4.11.2.2 开展调查,查找分析与咨询问题相关的背景、线索、研究搜集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物证、书证等;

4.11.2.3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受理咨询,做出评估报告。


5 保安员基本条件

5.1 政治素质条件

5.1.1 热爱祖国、诚实守信。

5.1.2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5.1.3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5.1.4 崇尚礼仪,弘扬美德。

5.2 业务技能条件

5.2.1 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掌握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

5.2.2 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5.2.3 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

5.2.4 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等相关装备的技能。

5.2.5 掌握一定的防卫技能。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5.3.1 社区戒毒、强制戒毒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5.3.2 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5.3.3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5.3.4 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6 保安员行为规范

6.1 着装

6.1.1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6.1.2 着春秋装时,里面应套穿统一规定颜色式样的衬衣,扎统一规定颜色式样的领带。领带应系于衬衣领内,下摆不得露出外衣。

6.1.3 保安服装应保持整洁,季节换装时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统一换装,保安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执勤需佩戴保安装备时依据《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6.1.4 除正常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6.1.5 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6.1.6 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出租、出借给他人。

6.1.7 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应佩戴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

6.2 仪容仪表

6.2.1 执勤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6.2.2 男性保安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

6.3 礼节

6.3.1 敬礼

6.3.1.1 保安员戴帽敬礼时,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6.3.1.2 保安员未戴帽敬礼时,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右手中指与太阳穴平齐同时注视受礼者。

6.3.1.3 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且目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6.3.2 敬礼适用场合

6.3.2.1 执勤交接班时,双方立正敬礼;

6.3.2.2 纠正执勤区域人员时,应立正敬礼,并礼貌说明纠正的原因;

6.3.2.3 监管部门检查工作时,应主动敬礼;

6.3.2.4 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或视察工作时,应立正敬礼,并礼貌回答;

6.3.2.5 参与外事活动或与外宾接触时;

6.3.2.6 在大会上发言前和发言后,应先向领导敬礼,再向参加人员敬礼;

6.3.2.7 接受颁奖时,应立正敬礼;

6.3.2.8 参加重大活动举行升国旗时,应自行立正并敬礼。

6.4 举止

6.4.1 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

6.4.2 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嬉笑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6.4.3 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

6.4.4 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6.4.5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5 语言

6.5.1 在工作中使用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接触群众时,说话要和气,使用“您好、请、您、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要注意称谓的使用。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准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

6.5.2 执勤时应讲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

6.6 岗位纪律

6.6.1 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6.6.2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6.6.3 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6.6.4 严禁保安员岗前、岗中饮酒。

6.6.5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6.6.6 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6.7 内务

6.7.1 保持执勤区域整齐清洁,(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6.7.2.保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个人物品按照规定统一存放。


7 保安服务质量

7.1 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与服务客户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7.2 各项保安服务工作应达到服务客户或服务单位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要求。


8 保安工作管理

8.1 管理制度

8.1.1 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8.1.2 保安从业单位应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8.1.3 保安从业单位应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8.1.4 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1.5 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8.1.6 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8.1.7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办理。

8.2 保安服务活动

8.2.1 保安服务活动应文明、理性、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8.2.2 保安服务公司应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保安服务要求应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8.2.3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8.2.4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8.2.5 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员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或者为客户催款讨债及其他国家禁止的服务和经营项目。

8.2.6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8.2.7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相关部门执行公务,不得参与客户要求的追索债务,不得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参与客户的纠纷。

8.2.8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8.3 保安员服装

8.3.1 着装范围

8.3.1.1 保安服务公司招用的保安员。

8.3.1.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员。

8.3.1.3 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员。

8.3.2 着装要求

8.3.2.1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8.3.2.2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戴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9 保安员装备

9.1 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9.2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并按照《保安员装备配备和管理要求》、《报警运营服务规范》的规定配齐装备。


10 保安人员培训

10.1 保安人员培训应依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保安培训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11 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

11.1 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11.1.1 检查内容

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督查人员对保安服务和队伍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检查。

11.1.2 检查方式

11.1.2.1 监督检查

11.1.2.1.1 独立驻勤保安队伍自查。

11.1.2.1.2 大、中队对独立驻勤保安队伍的检查。

11.1.2.1.3 保安服务公司对大、中队的检查和对独立驻勤保安队伍的抽查,受理客户投诉。

11.1.2.1.4 保安服务公司督查队对所属的保安队伍进行督查和检查。

11.1.2.1.5 保安员对保安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1.1.2.1.6 保安服务公司定期向客户单位征求意见并发放月份、季度、年度征求意见表。

11.1.2.1.7 对外公布保安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11.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客户、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并于约定的时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具体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11.3 对改进方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改进的效果进行复查和评价,使服务质量得到改进和提高。将改进的方案、措施及效果主动向客户、群众反馈。

单位名称:天津市保安协会
联系电话:022-28238737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天星河畔29层-2901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