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安协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职保安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5-23 19:33来源:天津市保安协会

市局有关直属单位,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有关公安处:

为确保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按照公安部总体工作部署和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实施方案》(津党教〔2010〕69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职保安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市局(保安监管处)。


2014年5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专职保安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4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职保安员(以下简称校园保安员)的管理,维护校园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保安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园保安员要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所在校园应加强对校园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共同研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公安机关各级保安监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做好对校园保安员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校园保安员上岗条件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用人单位选用校园保安员应当从下列具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一)中国公民,男性,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 至55周岁,初任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较好、责任心强,经保安服务公司和所在校园商定后,可以工作至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残疾和心理障碍;

(三)品行良好,无劣迹行为;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无被吊销《保安员证》记录。

第六条 校园保安员上岗前须参加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并经公安机关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七条 校园保安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实战技能。

 

第三章校园保安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园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出入校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校园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校园及其周边开展治安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上学、放学时段维护校园出入口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四)发现并制止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五)配合校园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六)收集、报告校园及周围治安动态和信息;

(七)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校园保安员应熟悉所在校园物防和技防设施情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保安防卫器械,掌握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条 校园保安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报警和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巡视、处理,按规定留存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第四章校园保安员执勤规范

第十一条 校园保安员上岗时,应着统一的保安制式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携带必备的防卫器械,严格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开展工作。校园保安员须配备橡胶警棍、安全叉、辣椒水、强光手电等必备的防卫器械。

第十二条 校园保安员应按时上下岗并做好交接班,在学校规定学生进校时间前30分钟到岗,放学30分钟后再按有关规定离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不得在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园保安员在上课期间,应加强门卫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出,做好校园值守、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园保安员在上学、放学时段,应到学校出入口疏导车辆、人流,严密监控出入口周围动向,发现可疑情况应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行为,应正确使用防卫器械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

第十五条 校园保安员应文明执勤,言行规范,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穿着保安员服装;

(二)粗暴无礼、嬉戏打闹;

(三)滥用防卫器械;

(四)酒后上岗;

(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六)扣押他人证件、财物;

(七)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八)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九)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十)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以及学校明确规定保密的信息;

(十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校园保安员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保安员要自觉遵守保安服务公司和校园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与校园签订规范的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保安服务。

第十八条 校园要为校园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安服务公司要为校园保安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对校园保安员加强培训考核,每年至少对校园保安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保安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与校园加强联系沟通,制定保安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所在校园要及时向保安服务公司反馈校园保安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校园保安员在岗履职情况。

对维护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作出贡献的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各级保安监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校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强化学校保安员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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